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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銷售條款

本一般銷售條款由以下雙方訂立:
– Design’Partner 公司,資本額為 100,000 歐元,註冊辦事處位於 Vire 14500,於 Caen 商業及公司登記處(RCS)登記,編號為 419 595 780,以下稱「Design’Partner」;
– 任何希望透過 Design’Partner 旗下網站購物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稱「買方」。

Design’Partner 公司資料:
郵寄地址:DESIGN PARTNER, Bâtiment Hélios / Z.A. la Papillonnière – Rue Yves Landegren – 14500 VIRE
增值稅編號:FR19419595780
出版負責人:M. CORBRION
電話:02 31 67 79 59

第 1 條 – 目的
本一般銷售條款旨在界定 Design’Partner 與買方之間的全部合約關係。本條款訂明雙方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以及透過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以下稱「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進行任何購買時所適用的條件,無論買方是專業人士、非專業人士或消費者,亦不論其為法人或自然人。

本一般銷售條款構成雙方全部義務。據此,買方被視為毫無保留地接受本條款。買方在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下單,即表示完全接受本一般銷售條款。

本一般銷售條款優先於任何未經 Design’Partner 明確同意的其他一般或特別條款,尤其是任何採購條款。

本一般銷售條款可於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查閱;如有需要,本版本優先於任何其他版本或與其內容相牴觸的文件。

Design’Partner 保留隨時修改本一般銷售條款的權利;本一般銷售條款的任何修改,自其於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發布時起生效。在任何情況下,適用於買方的一般銷售條款均為下單當日有效的版本。

第 2 條 – 締約前資訊
所有買方,無論是專業人士、非專業人士或消費者,亦不論其為法人或自然人,均確認在下單及締結合約前,已以清晰、易讀及易於理解的方式知悉本一般銷售條款。買方聲明毫無保留地接受本一般銷售條款,因此依據《法國民法典》第 1119 條,本條款可對其執行。

此外,任何屬自然人消費者的買方亦確認,在下單及締結合約前,已以清晰、易讀及易於理解的方式知悉《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5 條所列的全部資訊。

本一般銷售條款所引用的法律條文全文載於文末。

第 3 條 – 所提供商品與服務的特性
Design’Partner 所提供並受本一般銷售條款規範的產品與服務,是買方瀏覽網站當日在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所發布目錄中列出的產品與服務。

該等產品與服務僅在庫存供應範圍內出售。

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均以盡可能準確的方式描述及展示;然而,如展示內容出現錯誤或遺漏,Design’Partner 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同樣地,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所發布目錄中的照片均力求忠實並具代表性;然而,照片無法保證與相關產品完全一致,尤其是顏色方面,且同一顏色的產品亦可能出現色調差異。買方同意,該等差異絕不影響買賣的有效性,Design’Partner 亦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在任何情況下,介紹產品的照片與文字僅供參考,不具合約效力。

第 4 條 – 價格
價格以歐元(€)標示。

Design’Partner 保留隨時更改價格的權利,但承諾在相關商品於當日仍可供應的前提下,向買方適用其下單當日在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所發布目錄中列明的價格。

所示價格不包括運輸與配送費用,惟配送地點須位於下單時提供的地理區域內;運輸與配送費用由買方另行支付,並會在確認訂單前列明。

對於寄往法國海外省及海外集體(DROM-COM)以及歐盟以外國家的任何訂單,清關時可能須支付的稅費,全部且僅由買方承擔;如欲了解現行稅率,Design’Partner 建議買方向相關海關查詢。

購物車內所示價格已計入買方下單當日適用的增值稅率;適用增值稅率如有任何變更,將自動反映於 Design’Partner 所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價格中。

訂單確認後,價格即為固定及最終價格。買方必須核實訂單總價是否符合其預期;如不符合,買方不應確認訂單。

訂單確認後,不會就運輸、增值稅、關稅或商品價格提供任何折讓或折扣。

買方須在下單時一次付清全部價款;買方所支付的任何款項均不得視為定金或預付款。


第 5 條 – 地理適用範圍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所提供產品與服務的網上銷售,僅限居住於法國、歐洲共同體境內,或下單時提供的任何其他地理區域內的買方。

第 6 條 – 訂單
買方透過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的網上目錄及網站所載表格,在庫存供應範圍內下單。

希望購買產品或服務的買方必須:
– 填寫網上表格,提供所選產品或服務的全部參考資料;
– 檢查購物車內容,然後予以確認並轉換為訂單;
– 填寫身分資料表,提供所有要求的聯絡資料;
– 完整檢查訂單後予以確認;
– 按規定條件付款。

買方有責任核實整份訂單及所提供資訊的準確性。

任何訂單確認均表示買方明確且不可撤銷地接受本一般銷售條款,確認已完全知悉其內容,並放棄援引任何其他一般或特別條款,尤其是任何採購條款。任何訂單確認亦表示買方明確且不可撤銷地接受相關在售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描述。

所有已提供的資料及已記錄的訂單確認均可作為交易證明。

訂單確認具有簽署及接受已進行操作的效力。

Design’Partner 將透過電子郵件向買方發送已記錄訂單的確認。

買方授權 Design’Partner 使用其個人資料(姓氏、名字、配送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並向運輸合作夥伴提供其配送聯絡資料,以便按照本一般條款第 22 條關於個人資料的規定配送訂單。

買方支付訂單款項,即表示訂單已成為固定及最終訂單;此後買方不得再修改訂單。


第 7 條 – 缺貨或部分產品無法供應

如一項或多項產品缺貨或無法供應,買方將盡快獲得通知;與相關產品有關的已付款項,將最遲於訂單或相關產品取消之日起 14 個曆日內退還。

第 8 條 – 付款方式
買方確認訂單後,須立即付清訂單全額。

買方可使用銀行卡、銀行轉帳或 PayPal 支付訂單款項。買方須從 Design’Partner 提供的付款方式中選擇希望用於支付訂單的方式。

如買方選擇以銀行卡支付訂單款項,付款將透過採用 SSL(Secure Socket Layer)通訊協定的安全系統進行;因此,所傳輸的資訊在網絡傳送過程中將被加密。

如未付款或正式認可的機構拒絕付款授權,Design’Partner 保留暫停任何訂單及/或配送直至情況獲得糾正的權利。

只有在 Design’Partner 實際收到全部應付款項後,買方所作付款方被視為最終付款。

訂單一經寄出,發票即會在買方客戶帳戶的「我的訂單」欄目中提供。

第 9 條 – 配送
買方承諾在收到商品後立即仔細檢查,並確認商品不存在任何不符約定的瑕疵。

配送是指將產品交由買方支配,即把該等產品的實際占有權移交給買方。

所有配送均送至買方在訂單上填寫的地址;該地址僅可位於下單時提供的地理區域內。

買方有責任確保所提供配送地址準確,並位於上述地理區域內。如因買方提供錯誤、不完整或不準確的配送地址而造成配送延誤或錯誤,Design’Partner 概不負責。任何因配送地址錯誤、不完整或不準確而退回 Design’Partner 的包裹,將由買方承擔費用重新寄送。

如發生可歸責於承運人的任何違約情況,尤其是產品在運輸途中受損,買方須在收到已配送產品之日起三(3)日內向承運人提出附有理由的申訴。

配送時限會在買方確認訂單前告知,並自訂單確認及款項支付時起計算。

配送時限僅供參考;然而,如超過訂單確認日期起三十(30)日,買賣合約可予解除,買方可獲退還全部已付款項。退款最遲於買方解除買賣合約之日起 14 個曆日內完成。

任何未經加工的商品訂單,如買方在 Design’Partner 將商品交由其支配後三(3)星期內仍未領取,將被視為放棄,並由 Design’Partner 取消;Design’Partner 將產品交由買方支配之日,是指訂單寄出日期。因所產生的管理費用,退款將扣除該訂單金額的 25%。

任何已作標記的商品訂單,如買方在 Design’Partner 將商品交由其支配後三(3)星期內仍未領取,將被視為放棄,並由 Design’Partner 銷毀;Design’Partner 將產品交由買方支配之日,是指訂單寄出日期。

Design’Partner 不提供交付至貨運代理商的配送管理服務;因此,對於預定在法國本土配送的訂單,Design’Partner 不辦理任何出口手續。

Design’Partner 不配送至展覽會、活動及/或音樂會場地,亦不配送至軍方地址。

第 10 條 – 所有權保留
在組成訂單的所有產品價款獲全額及實際支付前,Design’Partner 保留已售產品的完整所有權。因此,無論配送日期為何,只有在買方全額支付該等產品的價款後,產品的所有權與責任方轉移予買方。

第 11 條 – 風險轉移
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16-2 條,當買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實際取得產品時,風險即轉移予買方。

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16-3 條,如買方自行委託 Design’Partner 所提議承運人以外的承運人配送產品,則自 Design’Partner 將產品交付予該承運人時,配送即被視為完成,風險亦隨即轉移。在此情況下,如以該方式運送的產品發生配送錯誤或缺失,買方無權向 Design’Partner 提出任何保證申索。

上述風險轉移規則不僅適用於消費者,亦適用於所有買方,無論其為專業人士、非專業人士或消費者,亦不論其為法人或自然人。

第 12 條 – 撤回權
如買方在收到包裹前已通知 Design’Partner 希望撤回,買方知悉,在訂單確認後,Design’Partner 在技術上無法阻止產品寄出。訂單仍會寄送予買方,而買方承諾依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221-23 條,在向 Design’Partner 作出該通知之日起最多十四(14)日內退回相關產品。

12.1) 私人買方客戶:

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18 條,任何屬非專業自然人的買方均享有撤回權,並須在收到訂單之日起十四(14)個曆日內向 Design’Partner 申請退回一項或多項產品,以獲得不附罰則的退款,但退貨費用仍由買方承擔。

如 Design’Partner 的系統偵測到訂單類型用於專業用途,則會適用專業買方的退貨條件。

12.2) 專業買方客戶、個體創業者及協會:

任何專業買方、個體創業者或協會均可在收到訂單之日起十四(14)個曆日內,於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申請退貨。然而,該退貨申請須由 Design’Partner 的相關部門審核,而 Design’Partner 保留不予批准的權利。

如 Design’Partner 批准專業買方、個體創業者或協會的退貨申請,因所產生的管理費用,退款將扣除該訂單金額的 25%。


第 13 條 – 產品退貨

無論買方身分為何,均須在最多 14 個曆日內,透過其客戶帳戶中的「我的訂單」欄目提出任何退貨申請;此期限自買方收到訂單之日起計算。14 個曆日的期限屆滿後,任何退貨申請均不予受理。

在任何情況下,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28 條,買方對按照其規格製作或明顯客製化的商品均不得行使撤回權;因此,Design’Partner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接受退回該等產品。

尤其是,買方對任何已作標記的商品均不得行使撤回權;因此,Design’Partner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接受退回該等產品。

同樣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28 條,如產品在配送後已由買方拆封,且因衛生或健康保護理由而無法退回,買方不得行使撤回權。

在任何情況下,Design’Partner 均不接受退回任何已損壞、弄髒、使用、穿著、清洗、標記或加工(刺繡、網版印刷、熱轉印膠膜、轉印等)的產品。

如 Design’Partner 批准產品退貨,將向買方提供退貨編號及應遵循的程序。任何未附退貨編號的退回包裹均會被一律拒收。

退貨授權文件必須貼於包裹上。

所有產品均須以完好狀態及原包裝退回,情況須與寄出時相同。

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23 條,任何買方均須在其客戶帳戶中的退貨申請獲接納時,將已行使撤回權的商品寄回或交還至所述 Design’Partner 聯絡地址,不得無故拖延,且最遲不得超過其通知撤回決定後十四(14)個曆日;無論買方身分為何,均適用此退貨期限。

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24 條,如任何屬非專業自然人的買方在收到訂單後十四(14)個曆日內行使撤回權,退款將不會無故拖延,並最遲於 Design’Partner 獲買方通知其撤回決定之日起 14 個曆日內完成;如買方為專業人士,該期限僅自 Design’Partner 收到買方退回產品之日起計算。

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24 條,如買方明確選擇比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所提供標準配送方式更昂貴的配送方式,Design’Partner 無須退還額外費用;依據本一般條款,此規定亦適用於任何其他買方,無論其身分為何。

退回商品由買方負責,買方應作出適當安排,以確保商品妥善運送。

第 14 條 – 產品保養、清洗與保存 保養、清洗或保存說明可能載於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的產品描述及/或產品隨附的說明文件中。

在任何情況下,對於買方不當保養、清洗或保存產品,Design’Partner 概不負責。

第 15 條 – 保證
15.1) 消費者客戶:
Design’Partner 保證商品符合合約,使屬非專業自然人的買方可依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17-3 條及後續條文所規定的法定合格保證,或依據《法國民法典》第 1641 條及後續條文所指的已售物品隱蔽瑕疵保證提出申請。

如買方援用《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17-3 條及後續條文所規定的法定合格保證,特此提醒:

– 買方可自商品交付之日起兩(2)年內採取行動;

– 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17-8 條,買方有權要求商品恢復至符合約定的狀態;在遵守《法國消費法典》所規定費用條件的前提下,買方可選擇維修或更換商品;如無法進行,則可依《法國消費法典》規定的條件要求減價或解除合約。

15.2) 專業客戶:
根據《法國民法典》第 1641 條及後續條文,Design’Partner 保證商品符合合約,使買方可根據已售物品隱蔽瑕疵保證提出申請。

第 16 條 – 售後服務
買方須在收到訂單之日起十四(14)個曆日內,透過其客戶帳戶中的「我的訂單」欄目,就訂單提出任何申訴。

如屬送回工場類型的保證,客戶須依照製造商指示預付運費,將設備送修。

第 17 條 – 產品標記
如 Design’Partner 對所訂購產品作出標記:

– 買方承諾不向 Design’Partner 提供其內容不符合相關國家現行法律的待標記元素,尤其是在智慧財產權、誹謗、色情、違反善良風俗、兒童保護、煽動種族仇恨,或任何涉及尊重及人性尊嚴的其他主題方面;一般而言,買方承諾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權利;

標記尺寸僅供參考,生產操作人員可根據所提供圖樣及相關產品的剪裁和尺寸自行調整;

– Design’Partner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保證標記顏色與買方提供的圖樣完全一致;因此,Design’Partner 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對於包含多件產品的訂單,Design’Partner 強烈建議買方先訂購一件,以確認其完全符合最終需求;

– Design’Partner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保證 QRCode 及其他條碼能正常運作;因此,Design’Partner 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 紡織品標記訂單是指每個客製化表面使用單一圖樣;因此,只有在買方分別提交多份不同訂單時,方可混合使用多個圖樣。

第 18 條 – 網版印刷轉印
買方承諾在收到網版印刷轉印物後立即仔細檢查,並確認其不存在任何不符約定的瑕疵。

Design’Partner 提供的網版印刷轉印物僅供在紡織品載體上作標記。買方須進行測試,並依所使用的紡織品調整施作方式。買方亦須檢查相關紡織品的清洗情況。

如發現瑕疵,買方須最遲於 14 日內直接在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提出任何申訴;此期限自買方收到包裹之日起計算。

第 19 條 – 智慧財產權
19.1) 如訂單涉及待標記商品,買方向 Design’Partner 保證,所使用的圖樣、影像、照片、設計、標誌、引文及文字均不涉及任何第三方權利。

如因侵犯第三方權利而遭申訴,買方應使 Design’Partner 免受任何責任。買方將承擔全部責任,並須賠償 Design’Partner 因此蒙受的任何損害。

19.2)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的所有元素均為並持續屬於 Design’Partner 完整及專有的財產。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名義複製、利用、再傳播或使用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的任何元素,即使僅使用部分亦然。此規定同時適用於視覺元素、聲音元素及軟體。

未經 Design’Partner 明確書面同意,嚴禁使用任何簡單連結或超文字連結。

第 20 條 – 責任
在任何情況下,Design’Partner 基於任何原因承擔的全部累計責任,均以買方就相關訂單向 Design’Partner 支付的金額為限。

Design’Partner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就間接及/或非物質及/或精神損害作出賠償,尤其是財務或商業損失(利潤損失、訂單損失、營業損失、資料遺失、收入損失、形象受損、服務中斷等),以及因第三方所受損害而由買方向 Design’Partner 提出申索所產生的同類損害。

此外,如買方的資料發生任何損害,Design’Partner 概不負責;買方須自行承擔費用備份其資料。如資料遺失,Design’Partner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將該等資料重新安裝於設備上。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Design’Partner 完全免除任何責任,亦無須向買方支付任何賠償。

對於網版印刷轉印物、熱轉印膠膜、轉印紙及客製化耗材,買方承諾在收到轉印物、熱轉印膠膜、轉印紙及客製化耗材後立即仔細檢查,確認其不存在任何不符約定的瑕疵。

Design’Partner 的責任僅限於所售的網版印刷轉印物、熱轉印膠膜、轉印紙及客製化耗材;因此,Design’Partner 對已作標記及/或客製化的紡織品或其他載體概不負責。

買方承諾了解經認證及貼有標籤產品的強制性條件,且不從事任何違反該等強制性條件的行為。

第 21 條 – 不可抗力
根據《法國民法典》第 1218 條,就合約事項而言,如某事件不受債務人控制、在訂立合約時無法合理預見,且其影響無法透過適當措施避免,並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其義務,即構成不可抗力。

本一般銷售條款規定,依照法國法院判例法的定義,任何無法抗拒、無法預見且不受雙方意願控制的事實或情況,均視為不可抗力事件。

如發生阻礙雙方正常履行義務的不可抗力或偶發事件,合約的履行將予暫停,Design’Partner 不得被有效追究責任。

援引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須立即通知另一方。該事件消失時,亦須通知另一方。

屆時雙方可議定履行或解除合約的條件。

第 22 條 – 個人資料
Design’Partner 會處理買方提供的個人資料;該處理是履行 Design’Partner 與買方所訂合約所必需。

買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處理其訂單、開立發票及配送訂單所必需。賣方依照現行法例收集、處理及保存該等資料,尤其是 6 janvier 1978 第 78-17 號《資訊處理與自由法》,以及 27 avril 2016 第 2016/679 號歐盟規則,即《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

買方提供的個人資料可傳達予負責執行、處理、管理及支付訂單的 Design’Partner 合作夥伴。尤其是,買方授權 Design’Partner 使用其個人資料(姓氏、名字、配送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並向其運輸合作夥伴提供配送聯絡資料,以便配送訂單。

對於與其有關的資料,買方享有永久存取、修改、更正、刪除及限制處理的權利。該等權利可透過前言所載聯絡資料以書面方式行使。

買方向 Design’Partner 提供的個人資料,將在法律允許的期限內保存。

如買方聯絡 Design’Partner 後,認為其「資訊處理與自由」權利未獲尊重,可透過 cnil.fr 網站,或郵寄至 CNIL – – 3 Place de Fontenoy – TSA 80715 – 75334 PARIS CEDEX 07,向 CNIL 提出申訴。

第 23 條 – 存檔與證據
Design’Partner 會在合理安全條件下,將訂單及發票存檔於可靠而耐久的載體上,並依據《法國民法典》的規定構成忠實副本。

Design’Partner 的電腦化記錄將被雙方視為彼此之間通訊、訂單、付款及交易的證據。

第 24 條 – 期限
本一般銷售條款於買方確認訂單時視為已獲接受,並在合約整個履行期間內適用,直至本條款所規定的產品保證屆滿為止。

第 25 條 – 合約條款的可分割性與不放棄權利
如本一般銷售條款的一項或多項合約條文依據法律、法規或具管轄權法院的終局裁決而被認定或宣布無效,其他合約條文仍維持完整效力及適用範圍。

任何一方未就另一方違反本一般銷售條款所載任何義務主張權利,不得被解釋為日後放棄相關義務。

第 26 條 – 爭議解決
本網上一般銷售條款完全受法國法律管轄。

如發生申訴或爭議,雙方承諾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先嘗試尋求友好解決方案。

如任何友好解決嘗試均告失敗,即使有多名被告或保證人參加訴訟等情況,法國法院仍具有管轄權;涉及專業買方的爭議尤其由 Caen 商業法院管轄。

此外,在事先嘗試直接與 Design’Partner 解決爭議後,任何屬非專業自然人的買方如有意願,均可使用消費者調解員的服務。
依據《法國消費法典》有關友好解決爭議的規定,Design’Partner 加入 FEVAD(法國電子商務及遠距銷售聯合會)電子商務調解服務,其聯絡資料如下:Médiateur de la consommation FEVAD BP 200015 – 75362 PARIS CEDEX 8 – http://www.mediateurfevad.fr 消費者事先以書面向 Design’Partner 提出申訴後,如任何消費爭議未能解決,均可提交調解服務。提交調解員處理的方式載於以下地址:https://www.mediateurfevad.fr/index.php/espace-consommateur-2/.

第 27 條 – 唯一識別碼(IDU)
Design’Partner 公司已在 ADEME 登記以下唯一識別碼:
IUD Citeo(包裝及紙張):FR356161_01ORJH
IUD Refashion(服裝紡織品、家居布品及鞋類 – TLC):FR356161_11LHHS

第 28 條 – Cookie 相關資訊
什麼是 Cookie?
Cookie 是由網路使用者所瀏覽網站的伺服器存放於其硬碟上的文字檔案。部分 Cookie 是存取網站功能所必需。Cookie 包含多項資料:存放該 Cookie 的伺服器名稱、以唯一編號形式表示的識別碼,以及可能存在的到期日期。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為何使用 Cookie?
Design’Partner 電商網站使用 Cookie,以提供切合您瀏覽活動的服務。例如,Cookie 可讓您不必重新輸入部分資訊。Cookie 亦用於最佳化網站效能,從而協助您更輕鬆地找到特定商品。

如何封鎖 Cookie?
您可以拒絕儲存 Cookie;然而,您將無法再使用多項瀏覽所必需的功能。您可按照以下說明停用 Cookie:

Google Chrome
– 設定 Cookie 及網站資料權限;
– 按一下瀏覽器工具列上的 Chrome 選單;
– 選擇「設定」;
– 按一下「顯示進階設定」;
– 在「隱私權」部分中,按一下「內容設定」按鈕;
– 在「Cookie」部分中,您可以修改以下設定:
– 按一下「預設封鎖 Cookie」。

Mozilla FireFox
– 前往視窗右上方的選項;
– 選擇「隱私權」面板;
– 在「記錄」部分的保留規則選項中,選擇「使用自訂設定」;
– 停用 Cookie。

Internet Explorer
– 前往「工具」選單;
– 選擇「網際網路選項」;
– 按一下「隱私權」分頁;
– 按一下「進階」並取消勾選「接受」;
– 按一下「確定」確認。

Safari
– 前往頂端選單;
– 按一下「Safari」,再按一下「偏好設定」;
– 選擇「安全性」圖示;
– 在「接受 Cookie」部分中勾選「永不」

本一般銷售條款所述的法律條文

《法國民法典》第 1119 條第 1 款: 「一方援引的一般條款,只有在另一方已獲知悉並接受的情況下,方對另一方產生效力。」

《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5 條: 「在訂立銷售或服務供應合約前,專業經營者應以易讀及易於理解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以下資訊:
1° 第 L. 111-1 條及第 L. 111-2 條所規定的資訊;
2° 如存在撤回權,行使該權利的條件、期限及方式,以及標準撤回表格;其呈現條件及所載事項由行政法院頒布的法令訂定;
3° 如適用,告知消費者在撤回時須承擔退回商品的費用;對於遠距合約,如商品因其性質通常無法透過郵遞退回,亦須告知退回商品的費用;
4° 如消費者行使其對服務供應、供水、供氣或供電合約,或區域供熱網絡訂閱合約的撤回權,而其已明確要求在撤回期限屆滿前開始履行,則告知消費者有支付費用的義務;該費用按第 L. 221-25 條規定的方式計算;
5° 如依據第 L. 221-28 條不得行使撤回權,則告知消費者不享有該權利,或在適用情況下,告知消費者喪失撤回權的情況;
6° 與專業經營者聯絡資料有關的資訊、在適用情況下使用遠距通訊技術的費用、行為守則的存在、在適用情況下擔保與保證、終止方式、爭議解決方式及其他合約條件;其清單及內容由行政法院頒布的法令訂定。
如屬《法國商法典》第 L. 321-3 條第 1 款所定義的公開拍賣,第 L. 111-1 條第 4° 項所規定與專業經營者身分及郵寄、電話和電子聯絡資料有關的資訊,可由代理人的相應資訊取代。」

《法國消費法典》第 L. 111-1 條: 「在消費者受有償合約約束前,專業經營者應以易讀及易於理解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以下資訊:
1° 商品或服務以及數位服務或數位內容的基本特性,並考慮其性質及所使用的通訊媒介,尤其是包含數位元素的商品、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的功能、相容性及互通性,以及任何軟體安裝限制的存在;
2° 價格,或根據第 L. 112-1 條至第 L. 112-4-1 條代替或補充支付價款而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益;
3° 如合約不會立即履行,專業經營者承諾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日期或期限;
4° 與專業經營者的身分、郵寄、電話及電子聯絡資料和業務有關的資訊,但相關資料已可從上下文得知者除外;
5° 法定保證的存在及實施方式,尤其是法定合格保證、法定隱蔽瑕疵保證及任何商業保證,以及在適用情況下的售後服務與其他合約條件相關資訊;
6° 可依據第 VI 卷第 I 編所規定的條件訴諸消費者調解員。
該等資訊的清單及確切內容由行政法院頒布的法令訂定。
本條規定亦適用於供水、供氣或供電合約,包括並非以限定體積或確定數量包裝供應的情況,以及區域供熱合約。該等合約亦須提及節制消費及保護環境的必要性。」

《法國消費法典》第 L. 111-2 條: 「除第 L. 111-1 條所規定的事項外,任何專業經營者均須在訂立服務供應合約前;如沒有書面合約,則在提供服務前,以易讀及易於理解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或傳達與其聯絡資料、服務供應活動及其他合約條件有關的補充資訊;其清單及內容由行政法院頒布的法令訂定。
僅在消費者提出要求時方提供的補充資訊,亦由行政法院頒布的法令訂明。」

《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16-2 條: 「商品滅失或損壞的所有風險,於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實際取得該等商品時轉移予消費者。」

《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16-3 條: 「如消費者將商品交由專業經營者所提議承運人以外的承運人運送,商品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於商品交付予承運人時轉移予消費者。」

《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18 條: 「消費者有十四日時間,可就遠距訂立、電話推銷後訂立或在營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約行使撤回權,無須說明決定理由,亦無須承擔第 L. 221-23 條至第 L. 221-25 條所規定者以外的費用。
第 1 款所述期限自下列日期起計:
1° 對於服務供應合約及第 L. 221-4 條所述合約,自訂立合約之日起;
2° 對於商品銷售合約,自消費者或其指定且並非承運人的第三方收到商品之日起。對於在營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約,消費者可自訂立合約時起行使撤回權。
如訂單涉及多項分開配送的商品,或涉及由多個批次或部件組成並在指定期間內分批配送的商品,期限自收到最後一項商品、最後一批或最後一個部件之日起計。
對於規定在指定期間內定期配送商品的合約,期限自收到首件商品之日起計。」

《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28 條: 「以下合約不得行使撤回權:
1° 在撤回期限屆滿前已完全履行,且在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並明確放棄其撤回權後開始履行的服務供應合約;
2° 供應商品或服務的合約,而其價格取決於專業經營者無法控制並可能在撤回期限內發生的金融市場波動;
3° 供應按照消費者規格製作或明顯客製化的商品;
4° 供應容易迅速變質或過期的商品;
5° 供應消費者在配送後已拆封,且因衛生或健康保護理由而無法退回的商品;
6° 供應在交付後因其性質而與其他物品不可分割地混合的商品;
7° 供應延至三十日後配送的酒精飲品,而締結合約時約定的價值取決於專業經營者無法控制的市場波動;
8° 應消費者明確要求,須在其住所緊急進行的保養或維修工作,但僅限處理緊急情況所嚴格必需的零件及工作;
9° 供應消費者在配送後已拆封的錄音、錄影產品或電腦軟體;
10° 供應報紙、期刊或雜誌,但該等出版物的訂閱合約除外;
11° 在公開拍賣中訂立的合約;
12° 須在指定日期或期間提供的非住宅住宿服務、商品運輸服務、汽車租賃、餐飲或休閒活動服務;
13° 供應並非透過實體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而履行已在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並明確放棄撤回權後開始。」

《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23 條: 「除非專業經營者提議自行收回商品,消費者須依據第 L. 221-21 條通知其撤回決定後,不得無故拖延,且最遲在十四日內,將商品寄回或交還專業經營者或其指定人士。
消費者僅承擔退回商品的直接費用,但專業經營者同意承擔該費用,或未告知消費者須由其承擔該費用者除外。然而,對於在營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約,如商品在締結合約時配送至消費者住所,且因其性質通常無法透過郵遞退回,專業經營者須自費收回商品。
消費者僅須對因超出確定商品性質、特性及正常運作所必要的處理而造成的商品貶值承擔責任,惟專業經營者須已依據第 L. 221-5 條第 2° 項告知消費者其撤回權。」

《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24 條: 「行使撤回權時,專業經營者須向消費者退還全部已付款項,包括配送費,不得無故拖延,且最遲不得超過獲悉消費者撤回決定之日起十四日。
對於商品銷售合約,除非專業經營者提議自行收回商品,否則可延遲退款,直至收回商品或消費者提供已寄出商品的證明為止,以兩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準。
專業經營者應使用消費者在原交易中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退款,但消費者明確同意使用其他付款方式且退款不會令消費者產生費用者除外。
如消費者明確選擇比專業經營者所提供標準配送方式更昂貴的配送方式,專業經營者無須退還額外費用。」

《法國消費法典》第 217-3 條: 「賣方應交付符合合約及第 L. 217-5 條所列標準的商品。
賣方須對第 L. 216-1 條所指在交付商品時已存在,並在交付之日起兩年內出現的不符約定情況承擔責任。
如銷售合約涉及包含數位元素的商品:
1° 如合約規定在兩年或以下的期間內持續供應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或合約未訂明供應期限,賣方須對該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在商品交付之日起兩年內出現的不符約定情況承擔責任;
2° 如合約規定在超過兩年的期間內持續供應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賣方須對該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在依據合約供應期間內出現的不符約定情況承擔責任。
對於該等商品,適用期限不剝奪消費者依據第 L. 217-19 條規定獲得更新的權利。
在相同期限內,賣方亦須對因包裝、組裝說明或安裝造成的不符約定情況承擔責任,但安裝須已由合約規定由賣方負責或在賣方責任下進行;或者,如按合約由消費者進行安裝,則不當安裝須由賣方提供的安裝說明存在缺漏或錯誤所致。
此保證期限的適用不影響《法國民法典》第 2224 條及後續條文。消費者訴權的時效,自其知悉不符約定情況之日起計。」

《法國民法典》第 1641 條: 「賣方須就已售物品的隱蔽瑕疵承擔保證責任;如該瑕疵使物品不適合其預定用途,或嚴重降低其用途,以致買方如知悉該瑕疵便不會購買,或只會以較低價格購買,即適用此保證。」

《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17-8 條: 「買方有權要求商品符合合約。然而,買方不得援引其在締約時已知悉或不可能不知悉的瑕疵,對商品是否符合約定提出爭議。如瑕疵源自其自行提供的材料,亦同。」

《法國民法典》第 1218 條: 「就合約事項而言,如某事件不受債務人控制、在訂立合約時無法合理預見,且其影響無法透過適當措施避免,並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其義務,即構成不可抗力。」

常見問題

銷售條款常見問題

pelot.com 上的賣方是誰?

一般銷售條款由買方與 Design’Partner 訂立。Design’Partner 的資本額為 100,000 歐元,註冊辦事處位於 Vire 14500,於 Caen 商業及公司登記處(RCS)登記,編號為 419 595 780。

私人買方的撤回期限是多久?

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18 條,屬非專業自然人的買方可在收到訂單之日起十四(14)個曆日內申請退貨,以獲得不附罰則的退款,但退貨費用仍由其承擔。

可以退回 PELOT 訂製毛衣嗎?

不可以。根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21-28 條,按照買方規格製作或明顯客製化的商品不得行使撤回權;Design’Partner 不接受退回該等產品。PELOT 訂製毛衣即屬此類。